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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联合发布新规 非医用口罩出口有新要求

网络整理 2020-05-03 15:57

道道网讯 自4月26日起,出口的非医用口罩的企业在报关时,须提交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声明,承诺符合中国质量标准或国外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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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25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公告,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对非医用口罩和防疫医疗物质产品都有新要求。

市监沙龙发现,对比本月初实施的防疫物资出口规定(回链4月新规),本次三部门的联合发文将非医用口罩也纳入了加强质量监管的范围,同时要求产品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的出口企业,须提交承诺产品符合进口国(地区)质量标准认证或注册的声明。

出口非医用口罩

须提交双方共同声明

按照该公告要求,自4月26日起,出口的非医用口罩应当符合中国质量标准或国外质量标准。非医用口罩出口企业报关时须提交电子或书面的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声明(参考附件1,见下图),确认产品符合中国质量标准或国外质量标准,进口方接受所购产品质量标准且不用于医用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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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确认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非医用口罩生产企业清单(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网站动态更新),市场监管总局提供国内市场查处的非医用口罩质量不合格产品和企业清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动态更新),海关凭商务部提供的企业清单验放,对不在市场监管总局提供的企业清单内的,海关接受申报,予以验放。

对4月26日之前已签订的采购合同,出口报关时也须提交电子或书面的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声明。

医疗物资出口企业

要承诺已取得出口国标准认证

市监沙龙发现,本次新规对于医疗物质出口企业的标准认证也有新要求。自4月26日起,产品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的出口企业,报关时须提交电子或书面声明(参考附件2,见下图),承诺产品符合进口国(地区)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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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凭商务部提供的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生产企业清单(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网站动态更新)验放。

本次公告还指出,上述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措施将视疫情发展情况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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