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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园室外活动中4岁儿童骨折 园方被判赔1.5万元

网络整理 2020-08-09 13:10

在幼稚园进行室外活动时,4岁的小凯(化名)不慎受伤,致使右股骨粉碎性骨。因无人目睹受伤过程,家长与幼稚园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历经两审,日前,法院判令幼稚园承担相应责任,赔偿1.5万余元。

小凯生于2014年,在晋江市陈埭镇某幼稚园入托。去年11月28日下午4点多,幼稚园安排小朋友进行室外活动,当时有3名教职工在场看护和巡视。其间,小凯不慎受伤倒地,但3名老师和其他孩子都没看到小凯如何受伤。老师们立即将小凯抱起,送到晋江市中医院治疗。经诊断,小凯的右股骨干粉碎性骨折,共住院治疗了34天,医疗费5000多元,其中幼稚园垫付4500多元,保险赔付了4300多元。出院后,小凯在家护理86天。事发后,小凯的父亲黄某因赔偿问题与幼稚园产生纠纷。今年,小凯作为原告,将幼稚园起诉到晋江法院,要求赔偿23200元。

幼稚园认为,小凯所在的班级配备了3名教师,活动期间,3名教师都在场,而在活动中教师都有在巡视,尽到了责任。幼儿天性好动,喜欢冒险,即便幼稚园和教师尽了全部注意义务,也很难杜绝瞬间损害事故的发生。因此幼稚园虽存在责任过错,但不存在教育、管理职责,无须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外,本着医药费不能重复报销或不超过发票花费的总额的原则,小凯医药费的保险金额应为幼稚园所有。

法院一审认为,事发时,小凯不满5周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小凯在幼稚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稚园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小凯根据幼稚园活动安排,进行室外活动时受伤,属于“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幼稚园主张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保护义务,对此负有举证责任。现场属于监控死角,幼稚园虽能证明当时有3名教职工在场看护巡视,但却无人看到小凯如何受伤,因此幼稚园未能证明其已经尽到相关的安全教育、管理义务,不具备免除法律责任的条件。

关于保险公司理赔争议,法院认为,为小凯投保校园意外伤害保险的费用由小凯家长支付,幼稚园只是将所有入托并投保的被保险人名单及费用汇总交给保险公司,因此保险公司的理赔款应由小凯或其家长受益。幼稚园主张应该收取保险理赔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法院一审判令幼稚园赔偿小凯1.5万余元,小凯因受伤所获得的保险公司理赔款归小凯所有。

幼稚园不服一审判决,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日前,泉州中院终审维持原判。(记者黄墩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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