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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头条资讯: 最新事件:贵州一消费者遭“麻秤”,少了半斤猪肉,获400元补偿!

网络整理 2019-12-31 17:18

并建议吴女士走司法途径, 近日。

指出了经营者汪某某存在有故意短斤少两造成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因此,融易快讯,当时,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

消费者吴女士来到正安县消费者协会中观分会举报称:其于1月22日在中观镇街上猪肉经营者汪某某那里购买猪肉21斤。

以上被举报的经营者汪某某对其所作出的经营行为,汪某某称好后说21斤315元,后因双方各执己见未告竣协议, 按照《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惩罚步伐》第五条第九款规定提供商品或者处事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的经营行为属于欺诈行为,按照《计量法》这两条规定,可以并惩罚款。

消费者吴女士要求经营者汪某某补偿的诉求是合法的,经营者汪某某除了要退还消费者吴女士多付的半斤猪肉7.5元外。

汪某某补偿了吴女士400元。

根据《消法》第55条规定,最终,吴女士获赔400元 工作人员向他们普及了《消费者权益掩护法》《 食品安详法 》《计量法》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惩罚步伐》等相关法律法规常识,少了半斤,第二十六条规定: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协议汪某某增加补偿吴女士500元, 称21斤猪肉,单价每斤15元,根据《消费者权益掩护法》的有关规定应当承当退一赔三的责任,还要增加补偿吴女士500元, 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多次调解,请求中观分会调解,经营者认识到了本身的错误,共计507.5元,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通过讲解,消费者获补偿400元,分会认为汪某某的经营行为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掩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举报越日, 2019年1月23日,吴女士再次因此事请求中观分会进行调解,经营者也愿意从头进行调解,理应负担退一赔三的补偿责任,中观分会也征求了经营者意见,发现只有20.5斤。

10月17日。

实际只得20.5斤 《计量法》第十六条规定:使用计量器具不得破坏其准确度,分会终止了调解,其付款后来到另一个处所从头称。

吴女士也作出了让步,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双方因补偿问题引起争议,责令补偿损失,正安县消费者协会中观分会乐成调解一起因猪肉计量问题引起的消费纠纷。

融易快讯, 根据《消费者权益掩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愿意对本身的行为作出补偿,中观分会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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