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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120接报:患新冠肺炎男子要故意出去传播病毒?!结果……

网络整理 2020-02-15 17:10

“我要去传播新冠状病毒,我现在已经感染了……”

近日,一名男子给龙岗区120急救热线拨打了电话,称自己患了新冠肺炎,而且还要四处传播,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2月12日,龙岗区120急救热线接到一名男子打来的电话,“我要去传播新冠状病毒,我现在已经感染了……”正当接线员想进一步询问情况时,对方又说“告诉你一个好消息,我是胡言乱语的!”随即便挂断了电话。尽管对方言语前后矛盾,但出于慎重考虑,120人员还是向警方反映了情况。

涉疫警事无小事,接警后,龙岗公安分局平南派出所迅速,开展警情处置。

在情报部门的支持下,龙岗公安分局平南派出所经过信息研判,查实了该男子的身份(江某,30岁),当电话联系上后,对方却支支吾吾,之后随即关机。在想方设法联系江某的同时,社区民警也迅速赶到涉警地址核查,但并未找到江某。

2月10日,办案民警研判到江某在福田一家公司就职,于是赶到福田这家公司的宿舍,宿舍里住了很多人,民警四处查找询问,但都表示并未见过江某。办案民警又去找了该公司的负责人,对方表示江某是公司最近自聘的临时工,这两天并未看到他来上班。

2月12日,蹲守的民警在江某回宿舍的路上将其抓获,并立即送到最近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测,确定江某并未患新冠肺炎,未曾有过湖北旅居史,也未曾接触过来自疫区的人员。

江某并未患新冠肺炎也未曾有过湖北旅居史和接触过来自疫区的人员,为什么要谎报疫情呢?

据江某交代,其因生活和工作受挫,于是拔打120谎报疫情来发泄心中郁闷,打完电话便离开了租住地,前往福田一家公司应聘。

目前,江某因扰乱公共秩序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

警方提醒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疫情期间,散播谣言、谎报疫情的警方更将从严从重处罚,如果有人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最高可判死刑!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 最高可判死刑!

在2003年“非典”时期,“两高”曾联合出台《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其中明确,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而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意味着,如果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最高是可判死刑的!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对媒体表示,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也属于《解释》中的“突发传染病疫情”,可以适用相关规定。

01

针对病毒携带者不主动上报,隐瞒逃跑的行为,如当事人系故意散播病毒,则涉嫌投放危险物质,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02

如当事人只是从疫区返乡,并不知道自己是病毒感染者或构成疑似的,但不听劝阻、不遵守相关隔离规定,导致他人感染,可以考虑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罪处罚。

1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疫情防控部署坚决做好检察机关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严惩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以及疑似病症故意传播病毒、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治疗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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