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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是否应参照药品的销售管理模式?总局回复了!

网络整理 2020-11-30 21:25

舆论要求对保健食品严格管理的声音从未停止过……今年两会中,有代表提出建议参照药品销售管理模式销售保健食品。

  对此,总局也进行了官方回应,思路十分清晰~

  事实上,我国关于保健食品法律定位是非常明确的。2015年4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将保健食品纳入特殊食品,并要求实行严格监督管理。据庶正康讯了解,监管部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起草过程中曾做过专门立法调研和论证。

  保健食品法规历史沿革

  上世纪80年代初,随着人们保健意识和需求的增强,市场上出现了很多声称具有一定保健功能,但与传统食品原料和形态存在较大差异的食品。同时,还出现了以滋补营养、保健康复为主,但治疗作用不明显或无治疗作用的产品。

  1987年原卫生部出台了《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和《中药保健药品的管理规定》,明确“特殊营养食品”“传统加药食品”以及“中药保健药品”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了国家对保健食品实行上市前的注册管理制度。1996年原卫生部制定发布了《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开始对保健食品实行注册许可和生产许可管理,并在中药序列中取消了中药保健药品类别,停止审批中药保健药品。

  此后,此类产品一直按照食品类别管理。

  国外保健类产品法规制度

  从国际上看,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声称功效的食品明显增多。最初,各国食品监管部门均禁止食品声称保健功效,试图彻底消除食品和药品的中间地带,但收效甚微。

  随着这类食品的产业快速壮大,并经过近10年的论证,在上世纪80年代末,各国食品监管部门基本取得共识,承认保健食品类产品是介于食品和药品之间的产品,允许其健康声称,但必须有科学依据。

  许多国家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制定有关法规,对这类产品予以规范和监管,大多数国家均将这类产品归入食品范畴,实行特殊管理。

  具体来看:

  欧盟与我国保健食品相对应的既包括食品补充剂,也包括带健康声称的普通食品。主要法规有:《食品补充剂法令》(2002/46/EC)、《食品营养与健康声称》(2006/1924/EC)和《可用于食品或食品补充剂的维生素矿物质》(2009/1170/EC)。

  美国与我国保健食品相对应的既包括膳食补充剂,也包括带有功能声称的普通食品。主要法规有:《膳食补充剂健康教育法》(DSHEA)和《营养标签法规与教育法》(NLEA)。

  日本所有带有功能声称的食品均纳入“保健机能食品”管理,主要包括两个类别:特定保健用食品和营养机能食品。主要法规有:《营养增进法》《特定保健用食品的审查操作及指导》《营养标识基准》等。

  韩国与我国保健食品相对应的是健康功能食品,分为特定健康功能食品和一般健康功能食品两类。主要法规有:《健康功能食品法》(HFFA)、《健康功能食品法典》(HFFC)、《健康功能食品标签标示标准》(LSHFF)和《用于健康功能食品功能成分的审批规定》等。

  结语

  在疫情防控与全民健康教育的洗礼下,营养健康产品的刚需属性得到提升,消费者对健康产品的支出将加快、加大。与此同时,激发和帮助消费者进行科学的营养补充,能够进一步拉动健康消费,有效节省医疗资源的消耗。

  庶正康讯王大宏认为,当前国内营养健康领域因为踏中了科技创新与健康消费的交叉点,具备极大的市场号召力和业务增长空间。如何通过建立具有激励作用的产业政策,让中国营养健康企业的科技创新力和产品营销力摆脱束缚、对接国际轨道,是监管机关、头部企业和行业学者共同的工作重心。

  相信在“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下,加大营养健康领域产业政策研究力度,将会促进行业更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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