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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航人一事业部制度遭利用 当事人组织传销罚没171万

网络整理 2020-12-01 16:05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1份行政裁定书显示,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明当事人王某利用“马来西亚SNE国际控股”的奖金制度;后改为“宇航人广和百草事业部”奖金制度直接或间接发展了21人,层级是无限发展。截止查获之日,当事人共吸纳传销人员资金3087944元,由于当事人是个人,无账册、账本,据当事人供述利润率是10%,故非法获利30.8794万元。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组织传销行为。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予以没收违法所得30.8794万元,罚款人民币70万元的行政处罚。

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决定。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于2020年7月1日对被申请执行人下达了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8794万元,罚款人民币70万元,加处罚款70万元,合计罚款金额170.8794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被申请执行人缴纳罚款70万元,并于2020年9月10日向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延期缴纳罚款申请,申请延期至2021年6月30日前缴纳剩余罚款。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法院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强制执行。法院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的事项,法院准予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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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内0105行审227号)显示,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9年12月23日对被申请人作出(呼)市监反处字[2019]第5号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的事项: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2月23日对被申请人作出呼市监反处字[2019]第5号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8794万元,罚款人民币70万元,被执行人已缴纳罚款70万元,先申请执行违法所得金额30.8794万元。

事实及理由: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查明当事人王某利用“马来西亚SNE国际控股”的奖金制度;后改为“宇航人广和百草事业部”奖金制度直接或间接发展了李艳荣、高世乐、贾国忠、张俊峰、张秀荣、王玉萍、李国珍、刘美兰、李国梅、刘斌、李**、钟福全、张雨田、郝巧莲、郝巧珍、刘东刚、刘丽、武艳勐、全翠梅李梨、赵鹏飞21人,层级是无限发展。截止查获之日,当事人共吸纳传销人员资金3087944元,由于当事人是个人,无账册、账本,据当事人供述利润率是10%,故非法获利30.8794万元。

通过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发现,当事人要求会员认购的产品价格定价畸高,严重偏离产品本身价值,绝大多数接受询问调查的参加人员认为所认购的是治病防病的药品,而实际是保健食品、普通食品,比市场同类产品价格高出很多,甚至有人直接承认并不是为了购买产品,而是为了获取高额奖金。因此,本案中的产品只是当事人为实施传销行为所借用的道具和幌子,参与人员向当事人交纳8760元认购10盒产品后,才能成为会员,实质只是获得了一个入门资格,即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认购产品费用”就是“入门费”,属于典型的骗取入门费式的传销行为;其次,当事人设置的运作模式和奖金制度都需要被发展的人员不断发展其他人员加入才能快速晋级和获取奖金,并且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发放奖金。

经过对21名涉传人员的询问调查发现,参与人员为了能够早日当选组长和获取更大的奖金,有的全家上阵,将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都发展进来,有的自己多次报单,自己发展自己,还有的甚至主动帮助他人交纳费用发展他人加入,属于典型的“拉人头”式传销行为;最后,当事人所实施的奖金制度和调取核实参与人员获取奖金相关情况,证明参与人员在形成小组共同发展人员时,不论小组成员本人是否发展人员,只要其他小组成员发展人员加入,都会获取当事人发放的奖金,特别是只有当所在小组成员共同完成当事人所设定的发展人员数量后,小组组长才能成功晋级和获取大额奖金,而且主任级、经理级、总监级的奖金获取完全取自所在团队体系,属于典型的“团队计酬”式的传销行为。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实施的奖金制度核心内容就是要求加入人员交纳入门费获取发展人员资格,以会员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计酬,并对达到主任级以上的会员采用团队计酬模式。当事人通过实施制度、组织人员、掌控资金、发布信息、开展培训宣传、举办促销活动等手段组织策划传销,利用部分人急于暴富、求医治病的心理,诱使他人交纳认购产品费用即入门费,取得会员资格和发展下线的资格来吸纳资金,并按发展人员的数量、层级和晋级制度计酬发放奖金。当事人在鸟海市、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直接和间接发展人员21人,形成了传销的“人员链”;此外,当事人制定的奖金制度是以被发展人员本人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多少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形成了传销的“金钱链”,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同时具备了传销行为组织要件和计酬要件两个构成要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和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构成组织传销行为。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予以没收违法所得30.8794万元,罚款人民币70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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