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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实时热点: 深圳市捷鼎胜贸易有限公司涉嫌出口侵犯“Sup标识”商标专用权拖鞋

网络整理 2020-03-31 16:40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出口标有“Sup标识”的货物未经著作权权利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以上货物属于侵犯权利人“Sup标识”著作权(备案号为C2019-78952)的货物。当事人上述行为属出口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申请书、扣留决定书、扣留清单、扣留现场笔录、查问笔录、当事人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3月27日,厦门海关网站发布海沧海关关于深圳市捷鼎胜贸易有限公司出口侵犯“Sup标识”商标专用权拖鞋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厦沧关知罚字〔2020〕0002号)。

当事人深圳市捷鼎胜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9日向海沧海关申报出口拖鞋一批,报关单号:370920200000005009。经海关查验发现标有“Sup标识”的拖鞋2520双,货值15120美元。上述著作权权利人章节四公司来函认定侵权并申请海关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海沧海关决定没收上述侵权拖鞋2520双,并处罚款人民币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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