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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新闻: 天津市同春和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标签不符合标准规定食品

网络整理 2020-04-03 10:22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联系电话:13821654846

 

JudAuth

 

组织机构代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PenType

案件名称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7日,海滨街市场监管所收到区局竞争执法室转来的《国抽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转办单》,反映天津市同春和食品有限公司2019年10月15日所生产的玫瑰爱恋代可可脂巧克力未在其标签中标明产品类型,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标准的要求,结论为不合格,遂于当日对其立案调查。

截至被查获,当事人共生产上述未标示产品类型的玫瑰爱恋代可脂巧克力(规格:300克/盒)1个批次,共计四箱(24盒/箱),其成本为150元/箱,并以160元/箱的价格售出三箱,另一箱用于抽检和自食并未售出。其货值金额为160í4=640元,违法所得为(160-150)í3=30元。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处罚依据

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虽对上述食品进行召回,但因经销商处已全部售出,故并未能实际召回。

 

津市监滨罚〔20205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如下:一.罚款5000元(人民币);二、没收违法所得30元(人民币)。

 

PenDecNo

 

天津市同春和食品有限公司

天津市同春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标准规定的食品案

 

自觉履行、15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名称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住所(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太平镇苏家园村

 

ENTNAME

 

REGNO

 

 

 

IllegActType

Case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2020年1月1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津市监滨海滨罚告〔2020〕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生产标签不符合标准规定的食品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3月31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天津市同春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标准规定的食品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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