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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新闻头条: 天津市滨海新区华云园食品经营店(王君)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网络整理 2020-04-03 15:56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

联系电话:13323480319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处罚决定书文号

当事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华云园食品经营店(王君)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君

 

 

罚款1000元。

 

法定代表人名称

 
 

20200319

Case

4.当事人提供的销售记录复印件5页,证明当事人没有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20116MA06TAEM7R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天津市滨海新区华云园食品经营店(王君)

 

1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经营资格事实;

 

津市监滨罚〔2020188

 

IllegActType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备注

 

ENTNAME

2020年2月22日投诉人投诉天津市滨海新区华云园食品经营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2020年2月23日执法人员依法到达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华云园会所S9号天津市滨海新区华云园食品经营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待售的双汇精制火腿肠160g/根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津市场监管滨塘沽实强〔2020〕8号),融易资讯网,当事人于同日签收。2020年2月23日立案。

2020年3月13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滨塘沽罚告〔2020〕28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3.进货票据、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购进商品及索证索票的事实;

 

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春阳路富贵嘉园2号楼280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件名称

2020年3月19日

 

主动履行,15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2月22日投诉人投诉天津市滨海新区华云园食品经营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2020年2月23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到达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华云园会所S9号天津市滨海新区华云园食品经营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待售的双汇精制火腿肠160g/根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津市场监管滨塘沽实强〔2020〕8号),当事人于同日签收。2020年2月23日立案。具体内容如下: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主要违法事实

 

92120116MA06TAEM7R

 

PenDecNo

没收双汇精制火腿肠4根;

 

FDDBRMC

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取证,认错态度诚恳,提供进货票据及供货方资质证明文件,没有销售过期食品,未造成

 

处罚种类

5.投诉单1份,证明案件来源。

Tags:举报(2881)文化(5068)消费(5145)财经(4898)维权(4837)质量(4912)监督(4740)要(4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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