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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事件爆料: 布天津市滨海新区君婷媛食品超市(蓝君)涉嫌未明码标价

网络整理 2020-04-03 18:52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3月31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天津市滨海新区君婷媛食品超市(蓝君)未明码标价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滨价罚〔2020〕10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20116MA05N7BA89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身份证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违法

当事人无法提供相佐证的票据等相关材料,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2. 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1页;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处置情况。

名称:天津市滨海新区君婷媛食品超市(蓝君)

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4. (2)“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事件期间实施违法行为的;”所述的从重处罚的情形,依据《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四)项“其他情节严重或者危害后果严重的违法行为。”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重处罚。

本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已于2019年2月11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3. 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资质合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当事人销售口罩未进行明码标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之规定。

现居住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沈阳道贻顺园2-9-201

1.《投诉单》2份,证明案件来源。

经营者:蓝君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罚(没)款代收机构(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市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所属网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融易资讯网,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的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我局可依法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

经营场所:天津市滨海新区新河街安顺道1354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据当事人供述,2020年1月31日,其以10元/盒的价格购入普通防尘装修口罩10盒,以10元/盒的价格对外销售,至本局立案调查,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在销售过程中,没有明码标价。

4. 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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