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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新闻头条: 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东莞市三分田塑胶原料有限公司被行政处罚

网络整理 2020-04-05 17:47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4月2日,深圳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蛇口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蛇关缉一决字】〔2020〕002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蛇口海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7.53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以上行为有: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报关单证、陈述报告、化验鉴定书、进口物品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报告、照片等为证。

2019年4月20日,当事人东莞市三分田塑胶原料有限公司委托深圳市海兴隆报关行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蛇口海关申报进口:LLDPE塑胶粒再生粒子26500千克,报关单号:530420191041020026,柜号:SEGU6687830。4月22日,海关对涉案货物查验并取样送检,经深圳海关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再生原料检验鉴定实验室检验及鉴别,所送样品为再生线型低密度聚乙烯LLDPE(含量约51.9%)/低密度聚乙烯LDPE(含量约为48.1%)混合物,应归在商品编码3915909000项下,为我国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当事人进口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违反了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融易资讯网,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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