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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社会热点话题: 上海昱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被海关行政处罚

网络整理 2020-04-13 04:28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4月9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关于上海昱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机关缉违字[2020]0116号)。

当事人上海昱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联合包裹物流(上海)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8日以C类快件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信号发生器1台,商品编号为8543209090,总价FOB300美元,报关单号224420189504392836。经海关查验发现,实际进口货物为ROHDE&SCHWARZ品牌SMW200A型号信号发生器一台(有使用痕迹)。经海关审核,上述实际进口货物的总价为FOB10000美元,应按照海关对进口货物通关的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经海关核定,上述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计人民币68848元,应纳税款共计人民币15008.90元,当事人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14160.04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由海关进境C类快件报关单证、进出境快件查验记录单、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税款核定证明、海关查问笔录、当事人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4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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