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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最新新闻: 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关于上海携鲜贸易有限公司申报不实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网络整理 2020-04-15 23:49

经海关核定,上述货物的完税价格共计为人民币2775746元,应纳税款为人民币582906.66元,当事人漏缴税款人民币91599.62元。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04月14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关于上海携鲜贸易有限公司申报不实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机关缉不罚字[2020]0009号)。

法定代表人:高洪义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海关代码:3122260C69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沪浦机关缉不罚字[2020]0009号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胡巷村胡巷宅130号4幢二层270室

当事人不服本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上海携鲜贸易有限公司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

当事人委托上海圆治报关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2日至2018年11月11日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174票,报关单号为223320181000904575等,申报品名均为竹蛏,申报商品编号均为0307919090(相对应的关税税率为7%),申报总价共计C&F404522.7美元(具体报关单号和申报情况详见申报不实情况表)。上述货物结关放行后,经当事人自查发现、主动报明并由海关归类认定,上述货物的实际商品编号应为0307719990(相对应的关税税率为10%),与申报不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表、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核定证明、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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