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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最新新闻: 青岛好事中制衣集团有限公司涉嫌擅自外发加工保税货物

网络整理 2020-04-16 02:37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4月13日,青岛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大港海关关于青岛好事中制衣集团有限公司擅自外发加工保税货物违规案的处罚决定大港关缉违字〔2020〕0013号、大港关缉违字〔2020〕00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大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港关缉违字〔2020〕0013号

当事人:青岛好事中制衣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青岛即墨市龙山办事处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毛延伟

海关注册编码:3728960D03

2018年1月至10月,当事人擅自将C42278153571号加工贸易手册项下进口保税料件涤纶针织染色布26544.4米外发给青岛浩尔服饰有限公司进行加工,未按规定向海关备案。

主要证据:

(1)通关手册;

(2)海关查问笔录;

(3)进出口报关单据;

(4)出入库单;

(5)检查记录;

(6)委托加工合同;

(7)税款计核证明书;

(8)情况说明等。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3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大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港关缉违字〔2020〕0012号

当事人:青岛好事中制衣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青岛即墨市龙山办事处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毛延伟

海关注册编码:3728960D03

2018年6月27日,当事人擅自将C42278155324号加工贸易手册项下进口保税料件色织全棉机织提花布8764米外发给潍坊新芳华服装有限公司进行加工,未按规定向海关备案。

主要证据:

(1)通关手册;

(2)海关查问笔录;

(3)进出口报关单据;

(4)出入库单;

(5)检查记录;

(6)委托加工合同;

(7)税款计核证明书;

(8)情况说明等。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25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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