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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头条新闻资讯: 平潭翔通物流有限公司出口侵犯“耐克及钩图形”商标权的文具袋货物被行政处罚

网络整理 2020-04-18 15:26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4月13日,福州海关网站发布关于平潭翔通物流有限公司出口侵犯“耐克及钩图形”商标权的文具袋货物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福关知字[2019]3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州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关知字〔2019〕31号

当事人名称: 平潭翔通物流有限公司

证件名称、证件号码:企业编码:3500910123

法定代表人: 马春伟

住址/地址: 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如意东路2号

你单位2019年8月30日,以海运快件C类方式向平潭海关申报出口无品牌日用品,运抵中国台湾地区,报关单号351520199400678622。经查,发现标有“NIKE及钩图形”标识的文具袋46个的货物。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NIKE及钩图形”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你单位出口的文具袋46个上使用的“NIKE及钩图形”标识,与商标权人注册的“NIKE及钩图形”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你单位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

以上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报关单号351520199400678622)、《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权利人提交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申请书、《查问笔录》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关决定没收上述侵权货物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115元。(罚款缴款银行:中信银行福州闽都支行,帐号:7341110123901009301,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罚没款收入)。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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