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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网络热点: 天津宏致商贸有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案

网络整理 2020-04-19 14:57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4月16日,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天津宏致商贸有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案。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北新罚〔2020〕8号

当事人:天津宏致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105MA05XY0JXM

住所(住址):天津市河北区新开河街普吉家园4-1-250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金强

2019年11月15日,新开河市场监管所接举报转办单,举报人为天津市河北区新开河街普吉家园4-1-2506的房屋产权所有人,其反映天津宏致商贸有限公司未在注册地经营,且从未取得过该住所的合法使用权,在其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名下的住宅地址登记为该公司的登记住所。

2019年11月26日,举报人到新开河市场监管所提供了《申请书》、《房产证》等书面材料。

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2019年11月26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登记住所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未在其登记住所从事经营活动,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2019年12月3日,当事人被我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执法人员登录天津市市场主体年报系统后台管理系统对当事人年度报告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询,当事人申报了2017、2018年度报告,年报中预留的企业联系电话已为空号。

执法人员调取了天津宏致商贸有限公司登记档案材料,档案材料中预留的电话号码与年度报告中预留的企业联系电话一致,因此,无法与天津宏致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监事取得联系。2019年12月5日,执法人员向天津宏致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金强邮寄《责令改正通知书》、《询问通知书》,向监事李国富邮寄《询问查通知书》,要求上述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到新开河市场监管所就天津宏致商贸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一事接受调查,同时责令当事人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公司住所变更登记。

向法定代表人王金强邮寄的文书于2019年12月6日由其本人签收,向监事李国富邮寄的文书于2019年12月10日由他人代收,在规定的期限内上述人员未到新开河市场监管所接受询问调查,也未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公司住所变更登记。

调查认定的事实:依据现有证据,执法人员认为天津宏致商贸有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事实成立。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执法人员调取当事人登记档案材料、户卡信息表各1份,共19页,证明当事人注册登记信息;

2、向天津宏致商贸有限公司相关人员邮寄法律文书及邮件跟踪查询系统截图1份,共5页,证明执法人员向天津宏致商贸有限公司相关人员邮寄法律文书的具体签收情况;

3、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执法人员打印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1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未在注册地经营且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已于2019年12月3日被我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具体情况;

4、执法人员登录天津市市场主体年报系统后台管理系统对当事人年度报告情况查询截图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的年度报告的具体情况;

5、举报人提供《申请书》、《房产证》等书面材料1份,共6页,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我局于2020年4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监北新听告〔2020〕2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案件性质: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天津宏致商贸有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未在登记住所从事经营活动,且未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公司住所变更登记,责而不改,上述行为情节及危害后果严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吊销当事人公司营业执照。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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