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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新闻热点: 美德乐(北京)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申报不实

网络整理 2020-04-19 17:33

海关注册编码:11019403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税款核定证明、海关查问笔录等为证。

沪浦机关缉违字[2020]0109号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美德乐(北京)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岚

科处罚款人民币2300元。

当事人委托上海宇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8日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货物一票共3项,其中,第1项申报为致韵电源适配器900个,商品编号8504401990(相对应关税率0),总价为C&F106200元人民币,报关单号为223320181000677966。经海关核查发现,上述进口货物商品编号均应为85044014(相对应关税率3%)。

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4月16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关于美德乐(北京)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机关缉违字[2020]010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二办公楼1505室

经海关核定,上述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共计人民币106519元,应纳税款共计人民币20749.90元,当事人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3706.86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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