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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内热点事件: 上海浦江海关关于南京锐之达贸易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

网络整理 2020-04-19 20:10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4月16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江海关关于南京锐之达贸易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江关缉违字〔2020〕001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江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江关缉违字〔2020〕0014号

当事人:南京锐之达贸易有限公司

地 址: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镇兴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王贵君

海关编码:3201967396

2019年5月23日,当事人委托上海展畅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12项货物润滑剂,申报商品编号均为3403190000,关税税率33%,报关单号220120191000224321。经查,上述货物中第1、4、7、8、9、10项货物成分申报错误,实际商品编号2710199100、3403990000,关税税率31%、35%。

另经查明,2017年2月17日至2019年1月17日,当事人先后7次向海关申报进口润滑剂,申报商品编号均为340319000,关税税率8%(2018年10月前)、33%(2018年10月后)。经查,上述货物成分申报错误,实际商品编号2710199100(2018年10月前关税税率6%;2018年10月后关税税率31%)、3403990000(2018年10月前关税税率10%;2018年10月后关税税率35%)。

(货物具体情况详见清单。)

经核定,上述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24819.06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口货物查验记录单、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确认书、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营业执照、情况说明、查问笔录等为证。

对当事人于2017年2月17日至2017年7月26日间申报进口的3票报关单下货物成分申报不实影响税款征收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

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于2017年12月21日至2019年5年23日间申报进口的5票报关单下货物成分申报不实影响税款征收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31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被扣押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 《进口申报不实一览表》。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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