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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热点新闻排行: 颐寿园(北京)蜂产品有限公司因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被北京市怀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

网络整理 2020-04-21 09:23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4月14日,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发布《京怀市监工罚(2020)3054号》,颐寿园(北京)蜂产品有限公司因有专利证书,但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被北京市怀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8000元。具体内容如下:

北京市怀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工商怀处字〔2019〕第466号

当事人:颐寿园(北京)蜂产品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桥梓村北150米(国税五所北200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6615635806

法定代表人:陈红军

经查:当事人在互联网上设立网站进行产品宣传,网站网址是:,其中对产品“颐园芦荟蜂蜜膏480g”的宣传页面中,对该产品的的外包装瓶(颐园芦荟蜂蜜膏480g玻璃瓶)的文字描述是:“不洒一滴蜜;回流瓶口、专利设计、避免了洒的到处都是”。当事人有专利证书,但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商品网页截图打印件、《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和《实用新型专利证书》等证据佐证。 我局于2019年8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之规定,属于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广告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罚款8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交至就近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对上述行为的处罚决定,可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怀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Tags:文化(5068)消费(5145)财经(4898)维权(4837)投诉(4085)质量(4912)监督(4740)要(4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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