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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新闻头条: 石狮中石贸易有限公司擅自出口未申报的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被处罚

网络整理 2020-04-22 04:49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4月17日,厦门海关网站发布泉州海关关于石狮中石贸易有限公司擅自出口未申报的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泉关法违字〔2020〕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泉州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泉关法违字〔2020〕15号

当事人:石狮中石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辉勃

海关编码: 35119608LY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MA3328H06A

地 址: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灵秀镇南洋路288号石狮国际轻纺城2#办公楼23层

经我关调查,你公司有以下违法行为:

2019年12月9日,你公司以报关单号370520190050031140向我关申报一批出口男短裤。经调查,该批商品中有2种商品未申报,具体包括:

第一种商品为食族人螺蛳粉,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数量为10箱(每箱24桶,每桶202克),商品编号为1902303000,货值为2880元,生产企业为已取得《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的河南京华食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你公司擅自出口未申报的属于法定检验的上述食族人螺蛳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擅自出口未报检的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涉案货值为2880元。我关在调查中未发现你公司因出口上述食族人螺蛳粉得违法所得。

第二种商品为青岛啤酒,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数量为105箱(每箱12瓶,每瓶500毫升), 商品编号为2203000000, 货值为5775元,生产企业为未取得《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的青岛啤酒(厦门)有限公司。你公司出口上述青岛啤酒的行为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擅自出口未报检的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出口国家实行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而未获得卫生注册登记的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上述青岛啤酒货值为5775元。我关在调查中未发现你公司因出口上述青岛啤酒取得违法所得。

以上行为有我关查验记录、对石狮中石贸易有限公司尤德伟的查问笔录、370520190050031140号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石狮中石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我关决定对你公司实施如下行政处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涉案食族人螺蛳粉货值2880元10%的罚款,计贰佰捌拾捌元整(¥288.00)。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处涉案青岛啤酒货值5775元30%的罚款,计壹仟柒佰叁拾贰元伍角零分(¥1732.50)。

上述罚款总计贰仟零贰拾元伍角零分(¥2020.50)。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 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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