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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最新要闻: 石狮市创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擅自出口未申报的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被处罚

网络整理 2020-04-22 07:28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4月20日,厦门海关网站发布泉州海关关于石狮市创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擅自出口未申报的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泉关法违字〔2020〕1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泉州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泉关法违字〔2020〕17号

当事人:石狮市创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培育

海关编码: 35119608FD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570967475D

地 址: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灵秀镇南洋路88号石狮服装城2号馆三楼北翼302室

经我关调查,你公司有以下违法行为:

2020年1月10日,你公司以报关单号370520200000001577向我关申报一批出口休闲鞋、转向球头。经调查,该批商品中共有6种商品未申报,具体包括以下两部分:

第一部分5种商品,均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日清合味道方便面27箱(每箱12杯、每杯81克),商品编码为1902303000,生产企业为广东顺德日清食品有限公司,货值为1134元;维他奶柠檬茶(罐装)102箱(每箱24罐、每罐310毫升),商品编码为2202100090,生产企业为维他奶(武汉)有限公司,货值为7344元;维他奶柠檬茶(盒装)105箱(每箱24盒、每盒250毫升),商品编码为2202100090,生产企业为深圳维他(光明)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货值为5040元;维他奶原味豆奶(罐装)38箱(每箱24罐、每罐310毫升),商品编码为2202100090,生产企业为维他奶(武汉)有限公司,货值为3192元;维他奶原味豆奶(盒装)15箱(每箱24盒、每盒250毫升),商品编码为2202100090,生产企业为维他奶(武汉)有限公司,货值为720元。上述5种商品的生产企业均已取得《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你公司擅自出口未申报的属于法定检验的上述5种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擅自出口未报检的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该5种商品总货值为17430元。我关在调查中未发现该公司因出口上述5种商品取得违法所得。

第二部分1种商品,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味极鲜酱油20箱(每箱12瓶、每瓶760毫升),商品编码为2103100000,生产企业为福达(上海)食品有限公司,货值为3120元。上述商品的生产企业未取得《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你公司出口上述商品的行为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擅自出口未报检的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出口国家实行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而未获得卫生注册登记的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上述商品货值为3120元。我关在调查中未发现你公司因出口上述商品取得违法所得。

以上行为有查验记录、对石狮市创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林德龙、370520200000001577号出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石狮市创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我关决定对你公司实施如下行政处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第一部分5种涉案商品总货值17430元10%的罚款,计壹仟柒佰肆拾叁元整(¥1743.00)。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第二部分涉案商品货值3120元30%的罚款,计人民币玖佰叁拾陆元整(¥936.00)。

上述罚款总计贰仟陆佰柒拾玖元整(¥2679.00)。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 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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