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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事件曝光: 索罗门自行车(天津)有限公司武清分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网络整理 2020-04-23 09:39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2020年3月5日

 

91120222341004317X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不合格产品

 

0

 

索罗门自行车(天津)有限公司武清分公司

 

李建增

索罗门自行车(天津)有限公司武清分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津武市监稽罚〔2020〕21号

 

自动履行,15日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4月20日,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索罗门自行车(天津)有限公司武清分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Tags:举报(2881)文化(5068)消费(5145)财经(4898)维权(4837)质量(4912)监督(4740)要(4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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