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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热点爆料: 市场监管部门对这些检测机构监管的边界和安全底线在哪里?

网络整理 2020-04-24 14:23

随着我国对社会力量放开机动车检验机构开办,鼓励社会力量开办机动车检验机构,机动车检验机构呈爆发式增长。这当中,也出现了相应机构发展水平良莠不齐、检验能力不足等问题,给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带来了较大风险,明确市场监管部门机动车检验机构的监管边界和安全底线值得研究。

监管概况

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机动车检验机构要求》(RB/T218-2017)规定,机动车检验机构包括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验机构三类。2018年5月1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物流成本的措施,提出要求“今年底前,实现货车年审、年检和尾气排放检验三检合一”。现在绝大多数机动车检验机构都为“三检合一”机构。

机动车检测机构的行政许可只有市场监管局的计量认证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对机动车检测机构实行监管的部门包括市场监管、公安交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实践当中,由于多部门管理,基层市场监管人员中也出现了对机动车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和结果等行为的认定职责不清、监管重点不明确的现象。

查处依据

在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方面,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有《计量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公安交管部门监管依据有《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各省的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工作规范等,生态环境部门监管依据有《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各省的机动车排放的监管地方法规等,交通运输部门的监管依据有《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等。这些法律、法规、规章都对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和结果进行了规范,并有相应规范性文件对各专业领域监管职责进行了分工。

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公安部和原质检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4条的规定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检验资格:为未经检验的机动车出具检验合格证明;用其他车辆替代检验;利用计算机软件等手段篡改或者伪造检验数据和结果;为检验不合格机动车出具检验合格证明;擅自减少检验项目或者降低检验标准;明知是盗抢、报废、拼装、套牌等车辆予以通过检验。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质检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快推进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改革工作的通知》中再次明确了公安交管部门的职责:“严格查处违规替检、减少检验检测项目、篡改检验检测数据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不检验检测即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替检代检、篡改伪造检验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验检测结果等严重违规行为的,要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查处”。对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行为有地方规定的应按照地方规定执行,例如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的公告》就将公安交管部门行使的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结果行政处罚权调整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公安交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认定上有相同也有区别,对未经检验的机动车出具检验合格证明、违规替检、篡改检验检测数据、为检验不合格机动车出具检验合格证明的行为认定是一致的,但对减少检验检测项目的问题认定有所区别,市场监管部门的认定是对所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即出具结果的判定结论,与参数的覆盖度不能形成合理逻辑关系的结果。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保部、公安部、国家认监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对环保部和认监委的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监管进行了明确,近几年各省生态环境部门也相继开展了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专项检查,并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等行为进行了处罚。生态环境部门认定的属于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行为有:上线车检测过程冒黑烟、外检缺项、环境参数失真、重型车上轻柴线检验、检验时未插采样管、排气管桥接、采用喷水等方式干扰检验、修改系统参数等问题。

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验机构,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通知》明确了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及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检查重点,包括“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执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技术等级评定、客车类型等级评定和燃料消耗量核查标准和规定等的情况,对不按技术规范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检测结果以及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予采信其检测报告,并抄报同级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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