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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事件曝光: 淮安祥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处罚

网络整理 2020-05-07 17:02

法定代表人:谢娟娟

科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

当事人委托上海嘉园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7日向海关申报出口一般贸易项下共计五项货物,其中第五项货物无品牌无型号非医用口罩180千克,申报价格FOB10320美元,申报商品编号6307900010,报关单号223120200000845844。经查,上述第五项货物实际规格型号为三层挂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淮安祥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地 址: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北京东路城中花园C1B幢701室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海关代码:3208960862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海关关于淮安祥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洋山关缉违字〔2020〕30号)。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沪洋山关缉违字〔2020〕3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海关

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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