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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最新消息: 天津挥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内燃平衡式叉车被处罚

网络整理 2020-05-08 04:38

主要违法事实

 

营业执照注册号

 

penbasis


 

洪鸿锐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
 

处罚种类

 

备注

 

天津挥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内燃平衡式叉车被处罚

2020-05-06 16:27:38 中国质量新闻网

最新评论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处罚依据

 

PenDecNo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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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llegActType

 

PenDecIssDate

 

法定代表人名称

  的行为满足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行为的构成要件。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ENTNAME

 

当事人自2019年7月使用的1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品牌:TCM;型号:VFM300-CH9。)未经首次检验。当事人

 

主动履行,15日

 

REG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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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20223773635702G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天津挥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内燃平衡式叉车案处罚决定书津市监静双罚【2020】45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

 

组织机构代码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remarks

 

FDDBRMC

 

ZZJGDM

 

处罚决定书显示,当事人天津挥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自2019年7月使用的1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品牌:TCM;型号:VFM300-CH9。)未经首次检验。当事人的行为满足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行为的构成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罚款。

 

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项

 

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4.20

Case

(责任编辑:六六)

 

JudAuth

 

天津挥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津市监静双罚【2020】45号

天津挥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内燃平衡式叉车案

Tags:举报(2881)文化(5068)消费(5145)财经(4898)维权(4837)质量(4912)监督(4740)要(4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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