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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最新新闻热点: 默克化工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处罚

网络整理 2020-05-08 09:01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税款核定证明、海关查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二0二0年四月二十三日

经海关核定,上述少报货物的完税价格为人民币12838元,当事人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3543.2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科处罚款人民币2800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沪浦机关缉违字[2020]0140号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关于默克化工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机关缉违字[2020]0140号)。

海关代码:3122441178

当事人委托上海康韦斯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9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一票共3项,其中第1项申报为一次性取液袋62套,总价C&F人民币199565.52元,报关单号为223320191000327118。经海关查验发现,实际进口一次性取液袋102套,与申报不符。经查,上述少报货物的总价为人民币12800.32元。

当事人:默克化工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法定代表人:STEVE MICHEL VERMANT

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基隆路1号汤臣国贸大楼908室

Tags:举报(2881)文化(5068)消费(5145)财经(4898)维权(4837)质量(4912)监督(4740)要(4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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