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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热点头条: 天台无证经营隐形眼镜案终审判决
网络整理 2020-05-17 10:18本报讯 近日,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天台露米娜眼镜店不服台州市天台县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天台露米娜眼镜店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2017年10月13日,天台县市场监管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天台露米娜眼镜店无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营隐形眼镜(三类医疗器械),现场货架上发现“eyeyoung”隐形眼镜724盒、售货单17张。经立案调查后,该局作出天市监东处字【2019】2号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扣押的隐形眼镜,并处32.58万元的罚款。
对此,天台露米娜眼镜店认为该行政处罚执法程序违法,证据不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滥用自由裁量权、罚款金额不适当,向天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9年6月11日,天台县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予以维持。天台露米娜眼镜店不服,先后向天台县人民法院、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天台县政府、县市场监管局作为共同被告,对天台露米娜眼镜店的诉求,分别从事实证据、办案程序及处罚裁量等方面予以辩驳。
两级法院审理认为,天台县市场监管局认定天台露米娜眼镜店无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营隐形眼镜(三类医疗器械)有现场笔录、售货单、商铺租赁合同及询问笔录等证实,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对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物品,并处货值金额10倍罚款量罚得当。为此,两级法院均驳回天台露米娜眼镜店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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