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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热点资讯: 上海荟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处罚

网络整理 2020-05-20 16:16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5月15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莘庄海关关于上海荟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莘庄关缉违字[2020]012号)。

当事人上海荟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委托上海景耀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9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位置传感器、比例电磁铁等货物一票,报关单号为223320181001366524。当事人将上述报关单成交方式申报为FOB,运费申报为200欧元。经查,当事人实际支付运费2598欧元,与申报不符。

当事人委托上海景耀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6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比例电磁铁、开关电磁铁等货物一票,报关单号为223320191000682527。当事人将上述报关单成交方式申报为FOB,运费申报为600欧元。经查,当事人实际支付境外运费2993欧元,与申报不符。

经核定,上述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6265.85元,当事人上述行为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8553.45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运费付款凭证,税款核定证明书,当事人提交的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海关查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莘庄海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52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押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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