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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国内新闻: 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深圳市盛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行政处罚

网络整理 2020-03-12 17:32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融易资讯网,2019年11月26日,当事人深圳市盛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委托深圳市昶鑫报关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蛇口海关申报出口:篱笆32372千克。报关单号码为:530420190046293812、530420190046293863、530420190046293642、530420190046293222,集装箱号码为:EISU2030339、MSCU7604210、TSLU0503133、ZCSU2660528。2019年12月5日、12月6日、12月7日,经蛇口海关查验发现,当事人实际出口货物为:1.针织布1977千克、2.梭织布2602千克、3.服装辅料224千克、4.海绵11千克、5.蒸汽机2台、6.木床板400千克、7.浴缸10个、8.桑拿房1台、9.花洒2个、10.水泵26台、11.桑拿石350千克、12.散热器2台、13.桑拿炉3个、14.浴缸盖布500千克、15.床网88千克、16.床垫卷板机1套 (5件4502千克)、17.自动床架10套(每套6件)、18.床垫商标(repose牌)260千克、19.货架205千克、20.床垫气孔盖(repose牌)580千克、21.木工钉(鮀岛牌)2050千克、22.耳机86550个、23.手机壳1800个,申报货物未出口。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的行为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影响国家的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检查(查验)记录表(货管)、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解释报告、装箱单、合同、发票等为证。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3月11日,深圳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蛇口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蛇关缉一决字】〔2020〕001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五)项之规定,蛇口海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8.94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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