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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新闻头条: 天津市宝坻区大顺特种门业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网络整理 2020-03-19 12:05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2020年3月16日消息,天津市宝坻区大顺特种门业有限公司因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钢质隔热防火门行为被行政处罚。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津市监宝潮案〔2020〕1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天津市宝坻区大顺特种门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7257451493
住所:天津市宝坻区郝各庄镇富民路7号
法定代表人:张辉
身份证号码:1202241966xxxx3019
联系电话: 15922xxxx33
联系地址:天津市宝坻区郝各庄镇秦各庄村xxx东9排4号
当事人因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钢质隔热防火门行为,我局于2020年1月6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10月29日生产的钢质隔热防火门GFM 1020-dk5A1.50(甲级)-1和2019年10月28日生产的钢质隔热防火门GFM 1220-dk5A1.00(乙级)-2(子母扇),经北京建筑材料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建筑五金水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抽样检验(检验报告编号为tjscjg-bmt-20191011,其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加工工艺和外观质量、门扇质量未达到指标要求,其余所检项目符合GB 12955-2008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为tjscjg-bmt-20191012,其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加工工艺和外观质量、门扇质量未达到指标要求,其余所检项目符合GB 12955-2008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0年1月6日提出不申请复检情况说明。至检查时止,当事人所生产的上述两批次钢质隔热防火门:6樘用于抽样检验,其中3樘被预定,之后当事人于2019年11月5日又重新生产发货3樘,无库存。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生产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产品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5700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19年12月30日,案件线索内部交办通知书2份,共2页,证明案件来源;
2.2019年12月30日,北京建筑材料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建筑五金水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出具的监督抽查产品信息确认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和检验报告各两份,共22页,证明当事人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事实;
3.2020年1月2日,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4份,共6页,证明当事人现场情况及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事实;
4.2020年1月2日,当事人提供的成本核算表2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生产的这两个批次的钢质隔热防火门的成本价格的事实;
5.2020年1月2日,当事人提供的生产通知单、钢质防火门制作信息收集表和钢质防火门设计表各2份,共6页,证明当事人生产的这两个批次钢质隔热防火门数量的事实;
6.2020年1月2日,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合法;
7.2020年1月2日,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2页,证明被委托人身份及委托权限;
8.2020年1月6日,当事人提出的不申请复检的情况说明,共1页,证明当事人不申请复检的事实;
9.2020年1月6日,对当事人的被委托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生产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产品的事实;
10.2020年1月6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计算说明2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生产的该批次钢质隔热防火门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的事实;
我局于2020年1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案件性质: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办案人员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货值金额较少且尚未售出,无违法所得,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细则(试行)》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停止生产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产品行为,并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5700元的0.5倍罚款28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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