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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文强化疫情防控经费保障

网络整理 2020-02-14 11:46

财政部网站13日消息,财政部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作出部署,强调确保人民群众不因担心费用问题而不敢就诊,确保各地不因资金问题而影响医疗救治和疫情防控。

在统筹安排经费方面,近期,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已经明确了患者救治费用补助、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工作者临时性工作补助以及防护、诊断和治疗专用设备、快速诊断试剂采购经费补助等政策,并预拨了部分资金。《通知》进一步明确,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用好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同时千方百计筹措资金,切实履行好经费保障职能。年初卫生防疫经费预算安排不足的,要及时调整增加预算安排。要统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等财政资金以及社会捐赠资金,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大力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加大医疗卫生投入力度,优先保障疫情防控经费需求。充分保障相关部门疫情防控工作经费,加大对疫情严重、防控资金缺口较大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

《通知》强调,各地不得将上级财政安排的疫情防控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同时,对基层财政“三保”经费的保障力度也要切实加强。

在加快调度拨付资金方面,《通知》要求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加强库款形势分析研判,有序规范组织资金调度,必要时可采取预拨、垫付等措施,优先保障疫情防控资金拨付。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协调人民银行、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经办财政专户业务的商业银行等,开通资金支付绿色通道,及时足额支付预算安排的疫情防控资金。

《通知》还提出细化相关政策措施。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主动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协商,研究细化疫情防控经费保障政策措施。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细化疫情防控医疗卫生工作人员待遇保障政策,按规定抓紧落实;配合医疗保障部门细化确诊和疑似参保患者、异地就医参保患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财政补助政策,科学合理确定补助标准,明确医保支付、财政补助及个人负担费用的具体结算流程;配合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明确未参保患者医疗费用补助政策;配合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做好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工作。

《通知》称,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及时研究出台其他相关保障政策,全面做好疫情经费保障工作。

《通知》还在支持做好物资保障,强化资金使用监管,切实做好信息上报和新闻宣传工作等方面作出了安排部署。(记者 孙韶华)

(责编:庄红韬、孙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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