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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化律师税务措施助力脱贫攻坚经济发展大局

网络整理 2020-03-10 16:10

服务大局,是律师行业特有的神圣职责。律师不同于其它中介机构,不同于其它企业,是独具特殊性的市场主体,因其兼负服务大局服务公益等政治属性使然。因故,其征税措施亦应与其职能作用对应,且须助力其服务脱贫攻坚经济发展大局情怀。脱贫攻坚,防控疫情,复产复工,依法治国,经济社会发展,对律师行业都有不同于普通企业和其它中介机构之要求。抗疫以来,全国律师行业,不分律所大小,根据司法部指示要求,奋发职能作用,践行着律师行业的特殊使命。

党中央、国务院对律师行业的特殊性和职责使命高度重视。2016年,中央深改组发布了关于出台完善适合律师行业特点的税务政策的文件。2015年10月13日,中央审议通过了《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提出“要发挥顶层设计对基层实践的引领、规划、指导作用,鼓励各地从实际出发进行探索,因地制宜,聚焦具体问题,细化措施”。针对律师行业特点,因地制宜,聚焦问题,进行探索,简化征税方式,顺应大局需求,选择利于营商环境,避免财税流失,利于财政增加,利于律师轻装上阵,释放更多精力服务国家大局的核定税收措施。

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改革个税,去烦苛,去障碍,三档变两档,要使市场主体放下包袱,轻装前进,激活市场,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其实,简化征税方式同等重要。因为,前者以降低财政收入为代价,而后者,例如核定征税,在律师行业,只会增财政收入,提振市场活力,降低执法成本。所以,简化的核定征税措施,既是聚焦问题的探索,也是财政和行业双赢。

税务政策是影响经济的敏感杠杆。目前,提振国内外法律服务市场活力,迫切需要改革创新包括律师行业的征税政策。部分省市实践证明,政策出台之前,对律师行业核定征税符合税务总局促改革,稳增长的宣传目标。而且,简化缴税方式,准予律师核定纳税,符合税法本意。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核定征收方式的适用条件,无票建账的行业可以核定征税。律师完全不同于会计师,不同于税务师,其不属于鉴证类中介机构,其独自具有服务大局服务公益的政治属性,而服务大局,服务公益没有业务收入,没有发票建账,正是中央认可的律师行业特点之一。因其特殊,中央于2016年出台了相关文件,其效力当然高于税务总局内部的十八大之前的51号文和53号。建议尽快修改此二文件,使其与律师相关之内容符合中央税改文件精神。

在难有发票建账,很难以票核算服务大局服务公益成本的情况下,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既有可以解释为服务大局的法律依据,也有部分省市成功的经验作法。有部分省市一直或已然准予律师事务所可以自选核定征税方式或查账方式方式,是为探索,益于大局,财政增加,行业欢迎。因此,回应律师业的一致呼声,允许律师业自主选择核定征税或查账征税方式,使广大律师免除焦虑,利于进一步唤发律师业服务大局从事公益的热情,利于增加财政收入,利于律师业提升国际竞争能力。

以2016年中央文件为遵循,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以服务公益服务大局难有发票建账为理据,采取双轨制,允许律所自主选择核定征税方式,或查账征税同时核定40%的公益成本,体现行业特点,一定会助力律师服务大局之激情,避免税源流失,增加财政收入,改善营商环境,提振市场信心,解除行业焦虑。基于中央认定律师行业具有的与税有关的特殊性,已有代表建议税务总局考虑以上建言,同时尽快出台适合中国律师行业特点的税收政策,尽快落实中央深改文件精神,助力依法治国,脱贫攻坚,营商环境,市场活力,和疫后经济社会发展大势。律师行业在期待中,全面落实司法部指示精神,全力服务国家大局,成效显著,空间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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