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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发文加强支付结算管理_玖融网

网络整理 2019-11-28 17:45

  央行发文加强支付结算管理

  二十一项措施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

  □ 本报记者 周芬棉

  针对当前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诈骗手法、资金转移等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中国人民银行3月28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 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从健全紧急止付和快速冻结机制、加强账户实名制管理、强化特约商户与受理终端管理等方面提出21项措施,进一步筑牢金融业支付结算安全防线。

  三方面加强单位支付账户管理

  央行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当前不法分子转移诈骗资金,使用的账户有从银行账户向支付账户、特别是单位支付账户转移的趋势。而部分非银行支付机构也存在单位支付账户实名审核不到位、使用不规范等问题,易被不法分子利用。

  为进一步加强单位支付账户管理,《通知》要求支付机构为单位开立的支付账户,应当严格审核单位开户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开户申请人与开户证明文件所属人的一致性,并向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核实开户意愿,留存相关工作记录。

  《通知》要求支付机构于今年6月30日前,按上述要求完成存量单位支付账户实名制落实情况核实工作。

  《通知》要求支付机构根据单位客户风险评级,合理设置并动态调整同一单位所有支付账户余额付款总限额。对同一单位进行限制。

  加大对买卖账户惩戒力度

  央行这位负责人称,一些单位和个人违规向不法分子出租、出借、出售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牟利,利用买卖的账户转移诈骗资金成为当前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中的突出问题,为此,央行将加大对买卖账户等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

  《通知》要求,建立合法开立和使用账户承诺机制。银行和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账户时,应当在开户申请书、服务协议或开户申请信息填写界面醒目告知客户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并载明清楚知晓这些行为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

  据记者了解,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曾发布类似《通知》。明确规定,银行和支付机构对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组织上述行为、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停止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3年内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

  央行这位负责人说,为进一步加大对买卖账户等违规行为惩戒力度,提高违规成本,对违规行为形成强有力的震慑,《通知》将惩戒措施调整为“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

  强化对特约商户与受理终端管理

  由央视3·15晚会曝光的“隔空盗刷”说明,部分银行和支付机构存在特约商户资质审核不严、注册信息不真实,机具安装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符等问题,部分机具甚至被移机境外使用,为不法分子利用银行、支付机构的支付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可乘之机。

  对此,《通知》要求:严格特约商户审核。要求收单机构严格按规定审核特约商户申请资料,采取有效措施核实其经营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特别说明,对于同一特约商户频繁更换收单机构等异常情形的,谨慎将其拓展为特约商户。对于黑名单中的单位以及相关个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单位,不得将其拓展为特约商户。

  严格受理终端管理。要求收单机构要结合商户经营地址限定受理终端的使用地域范围。对移动受理终端所处位置持续开展实时监测,并逐笔记录交易位置信息,对于无法监测位置或与商户经营地址不符的交易,暂停办理资金结算并立即核实;对于连续12个月内未发生交易的受理终端或收款码,停止提供收款服务。

  强化收单业务风险监测。要求收单机构、清算机构持续监测和分析每一笔交易,完善可疑交易监测模型。发现异常情形的,对特约商户采取延迟资金结算、设置收款限额、暂停银行卡交易、收回受理终端等措施。

  同时要求健全特约商户分类巡检机制。对于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的实体特约商户,要求收单机构每年独立开展至少一次现场巡检;对于不具备的,要求定期采集其经营影像或照片、开展受理终端定位监测;对于网络特约商户,要求定期登录其经营网页查看经营内容、开展网络支付接口技术监测和大数据分析。

  据央行这位负责人透露,2019年6月底前,央行将对存量特约商户开展全面巡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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