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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常德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草案)》修改意见和建议的公告

网络整理 2020-05-12 22:09

   关于征求《常德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

    (草案)》修改意见和建议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常德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办法》的相关要求,现将《常德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草案)》公开征求各界意见和建议,欢迎各有关单位、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0526日前通过书面、电邮、电话等方式反馈市司法立法科。

    一、邮寄地址常德市武陵区武陵大道438号中段,常德市司法局;邮编:415000。

    二、电子邮箱:cdssfjlfk@163.com

    三、联系电话:0736-7760021。

    

    附:常德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草案)

    

    常德市司法局

    202056


    附件

    

    常德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防治大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政府职责】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为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供资金、技术等保障。

    市人民政府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构对全市大气污染防治重大事项进行指挥、协调和处置。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三条【部门职责】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一)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铁路施工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二)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模小、工艺差、分布散乱、对大气造成污染的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整治,组织企业错峰生产、工业源应急减排以及室内装饰行业污染防治工作。

    (三)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拆工地、非煤矿山、碎石场施工作业,国有储备土地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拆工地、建筑工地、沥青和混凝土搅拌站、城市建成区小区内室内装饰、施工单位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源等监督管理工作;

    (五)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船舶、港口、码头管控,柴油货车维护管理及城市出入口、城市周边主干公路机械化清扫工作;

    (六)水行政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扬尘、堤防管理范围内垃圾杂草禁烧等监督管理工作;

    (七)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秸秆禁烧、农业机械等监督管理工作;

    (八)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成品油码头、油罐车、储油库、加油站(船)及油品经营秩序等监督管理工作;

    (九)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扬尘、餐饮企业油烟排放、露天烧烤等监督管理工作;

    (十)市场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禁燃区内煤炭及其制品生产、销售,油品质量及车检机构,规模小、工艺差、分布散乱门店等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公安机关负责柴油货车限行、机动车怠(低)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通风廊道规划】市和津市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气环境承载能力,合理规划城市通风廊道。在通风廊道内建筑高度不得高于20

    第五条【工业企业环境准入】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企业实行环境准入制度,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国家规定应当淘汰的产业,实行有计划地退出;

    (二)对市城市规划区内发电、化工、垃圾处理等重污染企业或者单位,依法予以搬迁;

Tags:关于(166)建(24)征求(5)修改意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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