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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岳阳市岳阳楼区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招摇撞骗案

网络整理 2020-04-21 06:53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和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近日,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招摇撞骗的案件。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某曾因犯招摇撞骗罪、非法拘禁罪多次入狱,2016年5月9日刑满获释。2017年4月,被告人胡某委托他人利用微信平台发布虚假征婚信息,谎称自己是岳阳市公安局刑警,并从本市“3517”工厂附近商铺购买警服,从淘宝软件上购买警号、警标、臂章等物品,企图利用警察身份骗取陌生女子信任,获取财物。同年6月,被害人陈某通过微信平台看到此条征婚消息,便添加胡某为好友,两人聊天半个月后,胡某多次约陈某见面,并身穿警服,佩戴警号、警标等警察标志性物品,谎称自己是岳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工作人员,骗取其信任。7月中旬,胡某以自己要买车但是手头紧为由,找陈某借3万元提车,陈某因为相信胡某系警察身份,便借给其3000元钱,后陈某多次找胡某还钱,胡某都拒不还钱,陈某遂报警。2017年8月9日,被告人胡某在岳阳市某中学附近一租房内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民警抓获。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犯招摇撞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此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胡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招摇撞骗的事实供认不讳,对列举的证据均无异议。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胡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犯招摇撞骗罪的事实属实,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系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已退还被害人赃款3000元,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胡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程子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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