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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林纸前监事违法吃警示函 任内短线交易自家股票

网络整理 2020-05-15 14:14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21号)显示,当事人沈北平在2015年9月18日至2017年12月28日期间担任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岳阳林纸”,600963.SH)监事,于2017年6月2日至2017年10月10日,以沈北平本人账户累计买入、累计卖出岳阳林纸股票10.48万股,获利4.22万元。

  沈北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鉴于沈北平主动向公司报告其名下证券账户交易岳阳林纸股票的情况,上缴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所得收益,并于2017年12月29日辞去公司监事职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湖南证监局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为加强警示教育,湖南证监局决定对沈北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沈北平,女,1964年7月出生,会计师。2015年9月20日至207年12月29日担任岳阳林纸监事。曾任湖南湘澧盐矿制盐车间会计、财务部业务主办、泰格林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管理部业务主办、副经理、经理,岳阳林纸计划财务部部长、副总会计师。现任泰格林纸集团副总会计师、财务管理部经理,泰格保险经纪董事长、法人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沈北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21号

  沈北平:

  你在2015年9月18日至2017年12月28日期间担任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岳阳林纸”或“公司”)监事,于2017年6月2日至2017年10月10日,以你本人账户累计买入、累计卖出岳阳林纸股票104,800股,获利42,159元。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鉴于你主动向公司报告其名下证券账户交易岳阳林纸股票的情况,上缴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所得收益,并于2017年12月29日辞去公司监事职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我局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为加强警示教育,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你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19年10月23日

Tags:上市(230)股票(97)证券(86)上市公司(82)证监会(68)岳阳林纸(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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