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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大同新荣区唐山沟煤矿涉嫌瞒报一人安全事故,涉事双方私了矿方未上报

网络整理 2019-11-30 19:11

近日本刊接到知情人的举报,山西大同市新荣区唐山沟煤业在2019年7月27日发生了一起安全生产事故,胡广兵上班中牵引钢丝绳断了被黑牛车当场砸死,胡广兵是大同市云州区徐瞳村人,死者今年59岁,小名,胡三,有一个91岁的老父亲,兄弟6人和一个25岁的儿子,事故发生后煤矿和死者家属经过多日的讨价还价达成协议,达成协议后,煤矿不让死者家属向任何部门说起这起安全生产事故,死者家属拿到钱悄悄的把死者埋在村子东边的小树林里,就这样一起安全生产事故被瞒报。

山西大同新荣区唐山沟煤矿涉嫌瞒报一人安全事故,涉事双方私了矿方未上报

于是单位派出记者前往调查采访,8月26日记者来到了死者生前的村徐瞳村,一进村里见到一个村民,记者上去问?胡三家在哪里住?村民说,在煤矿上班经死了,有一段时间了,胡三人瘦巴巴的,挺可怜,胡三是个上门女婿,给人家把三个孩子都成家了,自己的孩子还没成家,胡三就埋在村东的小树林里,记者问了几个村民胡三是怎么死的?村民都知道胡三是死在煤矿的。

山西大同新荣区唐山沟煤矿涉嫌瞒报一人安全事故,涉事双方私了矿方未上报

8月27日记者来到了新荣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武主任接待了记者,记者问?关于唐山沟煤矿发生了事故上报了应急管理局没?武主任说我们应急管理局不知道这个事情,办公室也没有接待唐山沟煤矿的任何事故,记者把事故情况和武主任说了一下,武主任也做了登记,说这个事情我汇报我们局长,有什么情况给你打电话。

8月28日记者多次给武主任打电话问事故调查情况,武主任就是不接记者的电话,记者再一次来到了新荣区应急管理局,见到办公室一名工作人员,记者问起唐山沟煤矿事故的事故时,办公室工作人员说,我听说过这个事故,我们局长也知道,记者问局长上报了市应急管理局没?工作人员说,不清楚,就王局长一个人清楚,领导都不在,都下乡了,局里也没几个人,要不你联系我们武主任,记者给武主任打电话,根本就不接电话,记者只能到宣传部了解情况,宣传部田副部长接待了记者,田副部长复印了证件并做了登记。

作为应急管理部门知道事故发生了应该在第一时间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的原因,损失等等,而不是不调查,不立案,推卸责任,应急管理局这种做法分明就是煤矿的保护伞,不作为,我们不得而知煤矿和应急管理局有见不得人利益关系,

经过记者多日的调查采访,深深地感到大同新荣区应急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的不重视。明明是一起安全死亡事故,为什么新荣区应急管理部门不在第一时间对事故调查?安全生产是关乎到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大事,有一套安全生产的机制。包括安全巡查和网格化管理制度,有领导责任制。辖区发生安全事故,主管领导要负领导责任。为什么在大同新荣区成为了一个空档?既然成立这个职能单位。为什么对辖区安全事故不知情,不调查?人的生命是有限的,只有一次。谁来为安全事故负责?

根据我国《安全生产法》和巜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一小时内,生产单位应将事故上报到当地安监部门,安监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刻展开初步调查,2小时内将初步调查情况上报给当地政府和上一级安监部门。

另据国家应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联合下发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规定,将不报、谎报安全事故列为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条件。

从国家相关法规看,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漏报,都会被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而大同新荣区急管理局主要领导、办公室武主任等,接到唐山沟生产安全事故距今已经多日,仍未见上报,也未将调查处理结果向我刊反馈,如此拖延是否构成迟报和瞒报?是否要承担相应的迟报或瞒报责任?!

针对此次事故处理情况,本刊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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