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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问瑞幸:“小鹿茶”带病起跑,“合伙人”风险谁担?

网络整理 2019-12-01 00:36

9月3日,瑞幸咖啡宣布将小鹿茶作为瑞幸咖啡旗下独立品牌独立运营,将以“新零售合伙人”方式主攻下沉市场(包含二三四线城市等)。

所谓“新零售合伙人”,和传统加盟的区别在于,小鹿茶不收取加盟费。在门店达到收支平衡前,小鹿茶也不会收取费用,只有在门店开始盈利后,小鹿茶方面才会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成。

但经过认真梳理,餐饮法务官发现,小鹿茶的合伙人模式存在法律上的硬伤,有“带病起跑”的嫌疑。为厘清是非,我们提出八个问题,与瑞幸咖啡探讨,同时希望能够提醒潜在的“新零售合伙人”注意到其中的风险。

八问瑞幸:“小鹿茶”带病起跑,“合伙人”风险谁担?

第一问    

小鹿茶的“新零售合伙人”方式是否属于商业特许经营?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当事人可以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直接约定特许经营费用,也可以通过货款返点、盈利提成、培训费等形式约定特许经营费用。

国家针对特许经营(也就是俗称的“加盟”),规定了比较严格的条件,包括特许经营的实施、备案、信息披露等等,如果属于特许经营,需要遵照这些规定,否则即构成违法。

根据小鹿茶公布的“新零售合伙人”方案,我们认为,该方案的实质属于特许经营,应当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 。

我们注意到,瑞幸在宣传中极力避免“加盟”字样,努力和“加盟”撇清关系,我们希望知道,瑞幸官方对于该模式的性质是如何判断的? 如果认为不属于特许经营,理由是什么?

第二问    

小鹿茶是否“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条例》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根据公开资料,小鹿茶产品从上市至今不到半年,其单独茶饮门店时间只会更短。今年4月10日,小鹿茶产品在北京和广州试点上线;一个月之后在全国范围内的瑞幸咖啡正式上线。7月8日,瑞幸宣布正式进军新式茶饮业务。

虽然瑞幸咖啡2018年成立,门店数已达3000家,但咖啡和茶饮是两种截然不同的产品。

那么问题来了,小鹿茶如何证明自己“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进而具备开展特许经营的基本资格呢?

第三问    

小鹿茶尚不具备注册商标,且正在申请中的商标存在重大隐患,是否向潜在的合伙人披露,又如何消除隐患?

餐饮法务官之前曾经发文报道过,瑞幸目前并不持有“小鹿茶”注册商标,其商标均在申请之中,并且,作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最重要的一类商标(43类)上,小鹿茶被他人在先注册,瑞幸获得43类小鹿茶商标存在巨大的风险。

小鹿茶是瑞幸力推的茶饮品牌,也是合伙人加盟的主要原因,瑞幸是否向市场披露了这一风险? 又准备如何消除这一重要隐患?

第四问    

如果小鹿茶43类商标被第三人成功注册,则所有直营店、加盟店将会对商标权人构成侵权,由此带来的法律风险由谁承担?

接上条,第43类上的小鹿茶商标,第三人申请在先,根据注册商标“申请在先”的原则,其获得授权的可能性很大。一旦第三人成功注册该商标,则瑞幸的小鹿茶门店,将面临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赔偿损失、罚款等民事及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构成犯罪。

万一出现上述情形,“新零售合伙人”及其经营主体是第一责任人,那么,由此带来的法律风险,是由“新零售合伙人”自行承担,还是由瑞幸承担? 我们认为瑞幸应该给一个明确的答案。

第五问    

如果因上述问题导致合伙人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合伙人是否可以解除合同?损失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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