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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评丨从两起老赖新闻看江苏丹阳法院的不同姿态

网络整理 2020-05-06 17:42

最近一段时间,江苏镇江丹阳市人民法院连发两起和老赖有关的热点新闻。一起是10月31日,丹阳法院因锤子科技欠当地一家企业370万元货款未还,向锤子科技及罗永浩下发限制消费令;另一起是,媒体日前报道,丹阳法院去年10月17日出具对债务人吴某某夫妇解除限制出境决定书,惹火网络的是法院回应该文件是“系统自动生成”,并未使用,出入境管理部门是基于随后另一份文件解除对被执行人吴某某夫妇出境限制的。

舆评丨从两起老赖新闻看江苏丹阳法院的不同姿态

丹阳市人民法院 资料图

同是对老赖,一个依法限制,一个暧昧解绑,缘何如此?司法标准因人而异吗?单说后者,基本案情是债权人徐先生和债务人吴某某事涉民间借贷纠纷,经两级法院四次判决及裁定,2018年5月22日,镇江中院判定吴某某欠徐先生本息6000多万元。

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以这起个案为例,丹阳法院一连串的操作颇具疑点。先是执行难。按照债权方的说法,他们多次申请执行,“法院也不理我们,也不说执行,反正就是不执行,就拖在那里。”

再就是限制出境后被莫名解除。应徐先生申请,去年8月,丹阳法院作出限制吴某某夫妇出境的决定书。继而,丹阳法院分别在10月17日、22日先后出现两份解除吴某某夫妇限制出境决定书。丹阳法院的解释是:第一份是“案件承办人在办案过程中制作文书时由系统自动生成,但并未使用,也不是正式文书”;第二份是根据吴某某夫妇提出的申请来解除限制出境的。

舆评丨从两起老赖新闻看江苏丹阳法院的不同姿态

丹阳市人民法院解除限制出境决定书 图片来源:中国之声

对于前者所谓系统自动生成之说,债权方感到匪夷所思,社会舆论也觉得蹊跷异常。除了文书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的事实不存在,第一份解除限制出境决定书上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准确,文本表述通畅,关键是文书末尾加盖有“丹阳市人民法院”的公章。《新京报》直言,“法院文书是颇为严肃的,历来管理严格,任何人电脑里以及系统里制成的文书都没有印章,需要在制成后校对、领导批准后再到办公室亲自加盖院印,难道院印也会自动盖上或者以电子印章形式自动授权吗?”

我们注意到,更有网友调侃,“这是甩锅临时工过于老套,或者说不好意思甩锅给临时工,而想甩锅给系统了。”《浙江日报》评论则指出,“数字化、信息化、自动化,不代表把一切交付机器,人仍然是背后的责任人。堵住技术漏洞,除了强化运维、修补,更重要的是人脑中‘责任’这根弦不能松。否则,随着数字化进程的加快,将有更多的案例上演‘都是电脑惹的祸’。”

那么,第二份依据债务人单方的申请做出的解除限制出境决定书于法有据吗?按照现行法条规定,“在限制出境期间,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债务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解除限制出境措施;被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或者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可以解除限制出境措施。”媒体报道援引律师对此的分析意见,认为吴某某夫妇并不满足可以解除限制出境的任何有关条件。事实上,11月8日,丹阳法院也再次作出了限制吴某某夫妇出境的执行决定书。

事实清楚,有法可依,何不遵章办事,反要一波三折地折腾?古语有言: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法律是刚性的,执法者不可使之曲附。因此,其中是否存在枉法行径值得警惕。针对这一社会普遍关注的事件,作为上级法院的镇江中院昨日回应,表示已成立联合调查组开展调查,调查处理情况将及时向社会公布。我们且看调查结果!

(责编:黄竹岩、唐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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