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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5月1日起实施

网络整理 2020-05-17 01:00

《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以下简称《条例》)5月1日正式施行。

作为全国首部生态环境监测地方性法规,《条例》自表决通过后就广受社会各界关注。江苏近日连续组织三场专题活动,对一些问题进行了系统回答。

自动在线监测数据可应用于环境监管执法

《条例》有哪些刚性法律制度?在打击监测数据造假方面有哪些规定?在江苏省生态环境厅近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这些问题被不时提及。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监测处处长刘晓蕾表示,江苏省环境监测工作经历40年的发展,逐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环境监测体系。这些生态环境监测的改革成果和实践经验需要从法规制度上进行固化。同时,生态环境监测长期缺乏专门的法律或行政法规予以规范,在监测机构建设、职能定位、监测市场监管、数据弄虚作假打击、责任追究等方面一直缺失法律依据,制约了生态环境监测事业发展。

“《条例》的制定出台,是对生态环境监测立法空白的弥补,将有力促进环境监测事业良性发展。”刘晓蕾说。

真实准确是数据的生命线,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是《条例》的核心目标。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法规标准与科技处副处长李缨表示,《条例》创设了地方政府每年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环境监测情况、监测设施保护范围、监测数据报告的真实性责任和重大环境信息统一发布等4项主要制度,从制度层面上进行全面、严格地规范。

数据存在的价值根本上在于应用。长期以来,自动监测数据没有得到有效的应用,环境监管执法更多的是依靠传统的人工监测,制约了监管效能的提升。

据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法规标准与科技处黄春雷介绍,《条例》明确了自动在线监测数据的法律地位,明确提出要将自动在线监测数据应用于环境监管执法,将有力促进生态环境执法效能提升,倒逼排污者更加积极地落实环保主体责任。

针对数据造假问题,《条例》加大了对造假行为的处罚力度。既罚机构,又罚个人;既有财产罚,又有名誉罚,还有资格罚。同时,把处罚的权力赋予生态环境部门,从根本上解决了之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第三方机构的违法行为没有处罚手段的问题。

要补齐四大短板推动《条例》落地

法规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规的权威性也在于实施。在《条例》正式施行前夕,江苏省人大组织召开贯彻实施座谈会,就如何学习贯彻《条例》集思广益。

“《条例》有效解决了基层环境监测系统任务重、人手紧的不平衡问题。”常州市武进生态环境局局长周建江说,《条例》明确由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牵头建设一体化的生态环境监测数据信息平台,基层环境机构可以共享相关数据、组织开展关联分析,保障了监测数据的“真、准、全”,既减轻了县区一级基层部门的经费投入,又利于基层工作的开展。

对于基层贯彻实施《条例》,周建江也给出了自己的建议。比如,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监管执法工作的事实依据这一规定,对于环境监管执法是一项突破,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与现行排放标准的衔接、司法部门的认可等问题,需要有关部门加强技术攻关和应用研究,才能确保该项规定得以顺利实施。

对于基层生态环境监测队伍建设,周建江认为,县级生态环境监测队伍主要从事执法监测,建议能够将县级环境监测队伍纳入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体系,统一管理。

针对基层提出的困难和问题,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秦亚东进行了系统解答,将加快补齐监测网络建设、基层监测能力、污染源执法监测和社会监测机构监管等四大短板。后续,还将配套出台一系列制度文件,研究制定社会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和信用评价考核办法,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互联网+监管”,加强对社会监测机构的监督检查,理顺环境监测弄虚作假案件移交处理程序。

对社会监测机构的监管,不能仅靠生态环境部门一家单打独斗,必须协调各方力量,强化联动,形成合力。“近年来,市场监管部门与生态环境部门长期保持良好的合作机制,在规范江苏省环境检测市场,打击环境检测违法行为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执法监管工作实绩。”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副局长王俊胜说,他们将主动加强与生态环境等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联合,建立日常监管和重大行动联动机制。

建设运行好监测平台,提供科技保障

江苏省人大组织部分人大代表赴生态环境厅专题视察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推动《条例》的全面有效实施。

Tags:江苏(471)生态环境监测(2)监测数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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