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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兴东北3260精准扶贫”一传销骨干不服一审上诉,检察院抗诉!法院维持原判_百姓八卦

网络整理 2020-07-24 02:46

被告人文某虽辩解其没有参与传销组织,但根据被告人文某1、李某保供述及层级分布图等证据,均能够证实被告人文某是寝室长、承担讲课、管理寝室等重要职责,被告人文某的辩解,法院不予采信。

利箭在出击从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刑事裁定书中获悉:

鉴于被告人孙某贤、文某1、李某保、吴某海、张某罗、赵某县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贤、赵某县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缴纳罚金,可依法从轻处罚。

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1.原审判决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卷宗现有证据能够充分证明文某参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事实,对其上诉意见应予驳回,维持原判。2.对原公诉机关抗诉书中提出的第一项意见予以支持,原审判决中对张某罗的犯罪事实未予认定,属遗漏犯罪事实,应予纠正。3.对原公诉机关抗诉书中第二项意见不予支持,仅有本人供述和本人画的层级图,虽有其他证据但不足以证明原审被告人张某罗、赵某县拉拢下线120人以上的事实,且在非法传销犯罪中只是普通的组织者、参与者,处于从犯地位。请依法作出裁判。

抗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判决认定遗漏事实予以纠正,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被告人文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6、被告人张某罗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文某上诉称:

8、未随案移送的扣押财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扣押机关处理)。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审判决认定,2019年3月份,被告人孙某贤、文某1、文某、李某保、吴某海、张某罗、赵某县等人(其余被告人另案处理)先在黑龙江省阿城市,后到公主岭市,以推广“三商法”、“”项目等为名,无任何经营产品,以拉人头加入的形式,分成五个等级,即缴纳3260元成为会员,会员发展2个以上新会员成为推广员,发展13人以上成为培训员级别,发展81人成为代理员级别,发展491人成为代理商级别。该组织共发展会员数百人,建立多处传销窝点,骗取财物。

一、其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二、对张某罗、赵某县量刑畸轻。1.在该传销组织中张某罗是寝室长,代理员级别,承担管理寝室、每月发工资、安排讲课等职责。被告人赵某县代理商级别,承担安排寝室长人选、收会员费等职责。2.根据被告人张某罗和赵某县的供述、下线层级图及其他证据,证实张某罗下线达120人以上,赵某县的下线达491人以上。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规定,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应当认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规定的“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7、被告人赵某县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抗诉机关的抗诉意见及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认为,上诉人文某与原审被告人孙某贤、文某1、李某保、吴某海、张某罗、赵某县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文某与各原审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2、被告人文某1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在传销组织中,孙某贤是培训员级别,承担宣传、收下线会员费职责。文某1是讲师,代理员级别,承担负责讲课、收下线会员费职责。文某是寝室长,代理员级别,承担讲课、管理寝室、协调、安排讲课等职责。

判决如下:

1、被告人孙某贤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4、被告人李某保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二、一审判决量刑过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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