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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公告

网络整理 2020-05-16 06:19

  本院受理原告吴亚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1123民初536号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应向法庭提供的书面材料、举证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诚信告知书、廉政监督。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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