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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最新消息:打造环境资源审判“长三角”品牌_百姓八卦

网络整理 2020-05-19 08:28

“除此之外,四地法院还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在加大生物多样性司法协作保护力度、强化生态补偿机制试点司法保障力度、深度推进跨省域生态环境司法协作等方面增进合作。”董开军说。

2019年10月25日,国务院作出《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的批复》,为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按下“快进键”。

如今,环境要素的流动性、扩散性导致生态环境呈现污染行为和环境修复的双重跨区域性,四地法院越来越多地遇到跨域排放、异地倾倒,邻避现象等复杂问题,也面临着区域内环境资源案件裁判尺度、量刑标准统一的问题。

“长三角区域地缘相近、民生相连,三省一市法院需要强化生态命运共同体意识,把生态必须优先作为‘红线’和第一位要求,把发展必须绿色作为‘底线’和最根本出路,提升司法协作交流的层级和水平,加大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上海高院副院长茆荣华说。

“构建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协作机制是推进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将为全国环资审判领域跨区域司法协作提供积极探索。”最高法院环资庭庭长王旭光表示。

《协议》还提出,将加强对环境资源案件证据标准和法律适用规则的研究,统一长三角环境资源类案件裁判标准。建立区域内环境资源典型案例发布机制,重点围绕长江、太湖、淮河、新安江等跨域重要水体的保护,以及涉及沪、苏、浙管辖范围内的东海海域生态资源保护,联合发布相关典型案例,促进法律适用统一,扩大长三角区域环境司法社会影响力。

“加强长三角区域环境资源司法协作是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规律的内在要求。四地高院签署《协议》目的就是建立省级层面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机制,携手破解环境司法难题、共同提升审判整体效能。”江苏高院院长夏道虎说。

根据《协议》,将建立长三角地区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常态化司法协作工作机制,提升长三角地区环境资源审判整体水平,打造环境资源审判“长三角”品牌,合力保护长三角生态环境安全,为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

协作守“红线”

会上,沪浙皖苏四地高院签署了《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协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联合发布典型案例推进法律适用统一实施办法》,发布了长三角地区法院加强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近年来,沪浙皖苏四地法院坚持目标同向、措施一体,积极打造区域环境资源审判命运共同体,取得显著成效。2018年,四地12家法院签署了《长三角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协作备忘录》。2019年,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法院签署了《服务保障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建设司法协作协议》,在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协作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

□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丁国锋 罗莎莎

安徽高院院长董开军表示,本次会议签署的两个文件从案件审理执行司法协助、审判资源和信息共享、裁判标准统一、重要事项联合会签、执法与司法联动互动以及联合发布典型案例等方面,构建起较为完备的长三角区域环境资源案件联动协作机制。

根据《协议》,将构建区域法院环境资源案件裁判标准统一机制。推进环境资源刑事案件裁判标准统一,优先在污染环境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等常见罪名上,促进区域内刑事案件证据判断标准与量刑尺度统一。共同总结审判经验,统一区域新类型环境资源民事案件具体把握尺度,促进区域内环境资源民事案件裁判规则完善。

长缨在手,,江山向美。2019年11月5日,第十一届长三角地区法院司法协作工作会议在江苏苏州召开。上海、浙江、安徽、江苏四地高院围绕“加强环境资源司法保护 共筑绿色美丽长三角”主题,共同探讨如何强化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协作,进一步推进长三角绿色发展一体化建设。

《协议》提出,将探索构建区域案件审理执行司法协助机制,依托长三角“一网通办”政务服务平台,加快实现环境资源案件跨域立案在区域内全覆盖。对当事人提起的应该由长三角其他省份法院管辖的环境资源案件,当事人可以就近到驻地法院申请异地立案。建立区域内重大争议事项会商制度,对于跨省域重大、敏感、疑难、复杂案件,各高级法院可以通过个案会商等形式,协调解决区域矛盾,形成工作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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