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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要求电商经营者依法公示有关信息 违反公示义务的将被记入电子商务企业信用档案

网络整理 2020-02-14 23:47

道道网讯 2月12日,商务部发布《电子商务信息公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明确电商经营者应当依法公示有关信息或信息的链接标识,电商平台可以采取必要措施限制该平台内未履行公示义务的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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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是《电子商务法》的深化细则。《电子商务法》已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第十五条就明确规定,电商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此次征求意见稿共3章39条,除总则外,主体部分对电商平台和电商经营者的信息公开分别作出规定,包括信息公开的内容、时限等相关要求,以及信息公示的相关法律责任。

公示内容方面: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从事经营活动期间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以下信息或信息的链接标识: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情形。上述信息发生变更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更新公示信息。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从事经营活动期间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或者其链接标识,并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鼓励电子商务经营者公示绿色包装的应用信息以及第三方信用评价的信息,支持电子商务经营者对企业责任、平台责任、公益事业等内容的公示。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意见稿还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的,处理决定应当在实施后四十八小时内公示。公示的信息主要包括处理决定书、信息摘要以及处理期限。处理期限届满后,终止公示。

法律责任方面: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应当提前至少三十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该信息,直至电子商务经营者停止电子商务经营行为或其经营账号被合法注销。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公示义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所在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约谈。情节严重,需进一步采取措施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所在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其出具书面行政整改意见,并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记入电子商务企业信用档案:信息公示虚假的;信息公示错误,经申请后仍不更正的;信息公示不符合要求的;其他公示义务的履行不符合规定的。

有律师表示,一方面,《意见稿》对电子商务信息公示制度规定的更加细化,更具有可操作性,同时对公示信息的公示区域、公示内容以及信息数据的保护和处罚措施都进行了规定,有利于电子商务市场的治理和体系建设。另一方面,从对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来看,对电子商务产品和服务所涉知识产权保护更加有利。然而根据《意见稿》之规定,将对知识产权侵权事项实行公示制度,因此提醒电子商务经营者,特别是平台内经营者,应当加强对经营产品和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重点关注和防范因知识产权侵权而造成的经营和法律上的风险。

总体来看,此次意见稿将有助于推动电子商务市场治理和体系建设,值得电子商务活动参与各方重点关注。

相关阅读:

电子商务信息公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保护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知情权等合法权益,提高交易透明度,规范电子商务信息公示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定公示内容】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公示有关信息或信息的链接标识。如有更利于保护消费者、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关于信息公示的约定,应当遵守。


第三条【鼓励公示内容】 鼓励电子商务经营者公示绿色包装的应用信息以及第三方信用评价的信息,支持电子商务经营者对企业责任、平台责任、公益事业等内容的公示。


第四条【信息公示原则】 电子商务经营者公示电子商务信息,应当准确、及时、充分、便利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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