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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航人广和百草事业部”因涉嫌传销被强制罚没170多万元

网络整理 2021-01-22 11:35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一则行政裁定书,显示,宇航人广和百草事业部因涉嫌传销被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行政处罚。

图片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情显示,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明王某利用“马来西亚SNE国际控股”的奖金制度,后改为“宇航人广和百草事业部”奖金制度直接或间接发展了李某等21人,层级是无限发展。截止查获之日,共吸纳传销人员资金308.79万元,王某供述利润率是10%,故非法获利30.88万元。

 

  调查发现,王某要求会员认购的产品价格定价畸高,严重偏离产品本身价值,且所涉产品并非药品只是普通的保健品和食品,甚是有人直接承认并不是为了购买产品,而是为了获取高额奖金。因此,本案中的产品只是王某为实施传销行为所借用的道具和幌子,参与人向王某交纳8760元认购10盒产品后,获得入门资格成为会员,就可以加入或发展其他人员加入。“认购产品费用”就是“入门费”,属于典型的骗取入门费式的传销行为。

  其次,王某设置的运作模式和奖金制度都需要被发展的人员不断发展其他人员加入才能快速晋级和获取奖金,并且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发放奖金。经查属于典型的“拉人头”式传销行为。

  最后,王某实施的奖金制度和调取核实参与人员获取奖金相关情况,证明参与人员在形成小组共同发展人员时,不论小组成员本人是否发展人员,只要其他小组成员发展人员加入,都会获取当事人发放的奖金,特别是只有当所在小组成员共同完成王某所设定的发展人员数量后,小组组长才能成功晋级和获取大额奖金,而且主任级、经理级、总监级的奖金获取完全取自所在团队体系,属于典型的“团队计酬”式的传销行为。

  王某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和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构成组织传销行为。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涉案当事人王某予以没收违法所得30.8794万元,罚款70万元。

  但其并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随即,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行政强制法》规定,于2020年7月1日对王某下达《催告书》,除上述处罚外,再增加处罚款70万元,综上合计罚没金额达170.8794万元。

  该催告书送达王某处后逾期仍未履行。其在缴纳罚款70万元后,于2020年9月10日向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延期缴纳罚款申请,申请延期至2021年6月30日前缴纳剩余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特申请法院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强制执行。经法院审查后认为,最终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从上述裁定书可知,“宇航人广和百草事业部”前身为马来西亚SNE国际控股公司。在经销商和各类门户网站宣传中,马来西亚SNE国际控股公司为获牌直销企业内蒙古宇航人高技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旗下所属。而宇航人广和百草事业部在宣传自家产品时也是以宇航人公司作为背书。但是据知情人士介绍,“宇航人广和百草事业部”和宇航人之间属于“挂靠”关系。

  2018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曾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查处以直销名义和股权激励、资金盘、投资分红等形式实施传销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对包括挂靠行为在内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内蒙古宇航人高技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系商务部批准的第53号直销企业,批准日期2014年12月1日,法定代表人邢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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