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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事件爆料: 成都长九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涉嫌出口侵犯知识产权服装

网络整理 2020-04-15 12:57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04月13日,成都海关网站发布关于成都长九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出口侵犯知识产权服装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蓉关知字[2020]1号。

当事人成都长九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向青白江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报关单号790120190000031667。经查,发现该批货物中有标有“EMPORIO GA ARMANI及图形”商标标识的20件男式棉服,货值4245元。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米兰),瑞士门德西奥分公司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EMPORIO GA ARMANI及图形”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向成都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成都海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的服装上使用的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查验记录、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成都海关中止放行侵权货物通知书》的回复、成都长九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情况说明、杭州赫淼进出口有限公司情况说明等在案佐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成都海关决定没收上述侵权货物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424.5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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