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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最新新闻: 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深圳市厚寿荣实业有限公司被处罚

网络整理 2020-04-20 20:27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街道爱国路1058号金通大厦1828室

2019年3月5日,当事人持530120191012088291号报关单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液晶玻璃片等货物一批,由粤ZYL52港车承运从皇岗口岸入境。经海关查验发现,该单第1-4项商品液晶玻璃片申报无线路,实际有柔性线路板;该单第5-6项商品玻璃盖板,实际有柔性线路板和触点但没有申报此要素;该单第7-8项商品玻璃盖板,实际有柔性线路板和触点但没有申报此要素;该单第9-12项商品申报液晶玻璃片,实际为液晶显示屏,商品编码申报无误。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法定代表人为:许红江

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

科处罚款人民币5.78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4月16日,深圳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皇关缉一决字〔2020〕0031号】。

当事人:深圳市厚寿荣实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以上行为已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漏缴税款人民币5.78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以上行为有检查查验记录表、报关单证、鉴定证书、陈述资料等为证。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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