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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头条要闻: 徐州泰昊商贸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被行政处罚

网络整理 2020-04-21 02:48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地 址:江苏省徐州市中山南路61号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沪外港关缉违字〔2020〕004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4月17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关于徐州泰昊商贸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缉违字〔2020〕0047号)。

当事人委托上海威森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日向海关申报从中国香港进口一般贸易项下锂镍钴铝氧化物29188.24千克,申报价格CIF107996.49美元,申报商品编号2842906000,进口报关单号2225201910001758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上海海关工业品与原材料检测技术中心鉴定报告、海关查问笔录、当事人书面陈述、情况说明等为证。

当事人:徐州泰昊商贸有限公司

经查,实际进口货物为禁止进口固体废物。

法定代表人:杨晓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海关代码:320396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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