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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滚动新闻: 柯特(常州)机械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被行政处罚

网络整理 2020-04-21 02:50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4月17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关于柯特(常州)机械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缉违字〔2020〕003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外港关缉违字〔2020〕0036号

当事人:柯特(常州)机械有限公司

地 址: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黄河西路279号第11幢北垮车间二楼办公室A室

法定代表人:Jeffrey Herman Lenz

海关代码:3204945478

当事人委托上海青浦报关行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0日向海关申报自美国进口一般贸易项下机床附件平口虎钳等12项货物。其中:1、机床附件平口虎钳2039.84千克,申报价格FOB37208.97美元,申报商品编号8466939000,进口关税率为10%,增值税率为16%,进口报关单号222520181000325621。

经查,第一项货物实际为平口虎钳,应归入商品编号8466200000,进口关税率为17%,增值税率为16%。经海关核定,违法货物价值人民币358656.39元,应征税款人民币94394.39元,漏缴税款人民币21458.08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口货物归类认定书、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海关查问笔录、当事人书面陈述、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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