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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虎丘影像(苏州)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被行政处罚

网络整理 2020-04-26 08:26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科处罚款人民币2500元。

以上行为由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海关查问笔录、当事人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4月23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关于虎丘影像(苏州)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机关缉违字[2020]0148号)。

当事人虎丘影像(苏州)有限公司委托DHL空运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1日向海关申报出口一般贸易项下货物一票共7项,其中:第1项申报为烘干加热器18个,总价FOB 204570日元;第2项申报为过滤器10个,总价FOB 6990日元;第3项申报为液位传感器1个,总价FOB 2565日元;第4项申报为显影加热管6个,总价FOB 137340日元;第5项申报为稳定3加热管4个,总价FOB 68260日元;第6项申报为左烘干风机4个,总价FOB 81288日元;第7项申报为过滤芯150个,总价FOB 32700日元。报关单号为224420190001079983。经海关查验发现,实际出口货物为烘干加热器10个、过滤芯150个。经查,上述实际出口货物的总价为人民币FOB146350日元,与申报不符。

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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